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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公兴路长途客运站内,向来往于天海和张家港等地的长途客车驾驶员强行收取500元至2500元的“管理费”后进行瓜分。葛强根一伙还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,以逃避执法检查。在较短的时间内,他们垄断了公兴路客运站至张家港等地的运输业务,“黑”掉了一家好端端的国有企业。据统计,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,葛强根等人共同牟利达60余万元。人民群众十分痛恨他们的恶行,纷纷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。1999年12月,闸北公安分局一举端掉了这个为害一方的犯罪团伙。
改变案件定性
黄伟回忆说,此案当时移送起诉的罪名是敲诈勒索和故意伤害。但2000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《关于审理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当时作为承办检查官的黄伟仔细研究了《解释》的有关规定后发现,自己手里正办理的葛强根案的情节与《解释》中列举的黑涉慧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十分吻合,当时就产生了改变案件定性的想法。
他将自己的想法向分管检查长作了汇报,检查长很赞同黄伟的想法,认为此案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而且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,在同类案件中确实比较典型,也倾向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。
改变定性说说简单,做起来并不容易。由于是“第一”,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现成的司法判例可供参考。其次,如果认定黑涉慧性质组织犯罪,对社会投资环境是否会造成不利影响?这样的担心也让承办检查官的心理压力增大。但黄伟和他的同事们知道,作为一名检查官,维护人民权益,是我们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而公平正义,则是我们的价值追求。如果因为有困难、有压力而没有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制裁,那是失职也是耻辱。
定罪证据确凿
办案组再一次仔细地审阅了卷宗,在对现有的事实与证据重新梳理的基础上,对公诉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充实和强化。一方面让公安机关补充增加相关材料,以进一步突出团伙犯罪的特点;另一方面寻找案件受害人,复核被殴打、强迫交款的相关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