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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限定太监官不过四品,铸立铁牌等等,来表现自己与明朝正德、天启等昏君有所不同,但是由于在封建社会中,法律和制度不过是皇帝股掌上的玩物,顺治帝对太监实际上的宠幸,使上述措施都付诸东流:太监们对限制他们的政令逐渐熟视无睹,权力也逐渐增大,以至顺治十五年三月,发生了外官与太监吴良辅勾结,行贿受贿的事件。弘文院大学士陈之遴、恭顺侯吴惟华及大臣陈维新、胡名远、王回子等人,向吴良辅投寄名帖书柬,馈送金银币帛。事情败露后,陈之遴等人受到**。吏部认为,他们的行为是"交结犯监,大干法纪",应当严加追究,罢官正法。但顺治帝却觉得,"若俱按迹穷究,犯罪株连甚多"(《清实录》),因此驳回吏部的奏疏,一概不究,并免除陈之遴等人死罪,只是将他们革职罢官,籍没家产,携带父母妻子兄弟流徙盛京宁古塔。对此案的罪魁吴良辅,顺治帝更是百般庇护,一直留在宫中。直到顺治十八年正月三日,顺治帝知道自己病人膏肓,才把吴良辅送到悯忠寺落发为僧。
内务府
内务府是清朝管理宫廷事务的机构。为清代特有,始设于顺治初年。至顺治十一年(1***)仿明制改内务府为十三衙门;十八年,裁十三衙门,复设内务府。自此遂为定制。
内务府总管为内务府之主官,品等为正二品。而内务府即清朝管理皇家大小事务的总机构。内务府总管通常为宦官担任,下设如会计等七个司,功能职务为管理出纳,财务收支,祭祀礼仪等。
内务府总管为内务府之主官,品等为正二品。而内务府即清朝管理皇家大小事务的总机构。内务府总管通常为朝官担任,下设如会计等七个司,功能职务为管理出纳,财务收支,祭祀礼仪等。
内务府的组织渊源于满族社会的包衣(奴仆)制度,其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(即镶黄、正黄、正白旗)所属包衣组成。它的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,正二品(原正三品,雍正十三年提为正二品),由
皇帝从满洲王公、内大臣、尚书、侍郎中特简,或从满洲侍卫、本府郎中、三院卿中升